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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债务人破产,担保债权是否停止计息
*不代表其所在单位及「金融争议观察」立场与观点*
一、对《破产法》第46条的理解存在的分歧由来已久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(主席令〔2006〕第54号)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,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。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。
二、案件和裁判分布
三、主债务人破产,担保债权停止计息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(主席令〔2006〕第54号)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,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。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,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;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,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。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,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。
四、主债务人破产,担保债权不停止计息
五、《九民纪要》是否可以解决以上分歧
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法〔2019〕254号) 55.【担保责任的范围】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,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,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、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、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、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,等等,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,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。
六、裁判文书引发的延伸思考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(主席令第66号) 第二百零一条【期间起算】按照年、月、日计算期间的,开始的当日不计入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,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。
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玉龙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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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|刘东梅